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第二十一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24: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部门或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邀请双方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意见书。质证意见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建议:修改为“质证应当邀请双方当事人和与投诉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意见书。质证意见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与投诉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签字确认。”
 
  理由:与投诉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参加质证会,有利于快速查清事实,也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