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24: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部门或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邀请双方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意见书。质证意见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建议:修改为“质证应当邀请双方当事人和与投诉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意见书。质证意见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与投诉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签字确认。”
理由:与投诉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参加质证会,有利于快速查清事实,也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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