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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23: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十九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建议:修改为“被投诉人和与投诉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理由:见总体建议第1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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