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第十八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23: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当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并告知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修改并重新提起投诉。修改后投诉事项仍不具体、不明确或者最终递交投诉材料的时间超过法定提起投诉期限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建议:修改为“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出具收据,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并告知与投诉案件有关的当事人。”
 
  理由:见总体建议第1点和第3点。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