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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22:4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十七条 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不得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建议:修改为“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不得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
 
  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可能涉及质疑事项范围之外的事项,如果基于质疑答复而提出的投诉事项可以进行投诉,这样就涉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办法不应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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