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第十六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22: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十六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建议1:本条第一款修改为“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案件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理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方和组织者,与采购项目具有密切的关系,不论是否被列为被投诉人,均应当参与投诉。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改为“与投诉案件有关的供应商”的理由见总体建议第1点。
 
  建议2:本条第三款修改为“……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理由:见总体建议第2点。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