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22: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十六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理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方和组织者,与采购项目具有密切的关系,不论是否被列为被投诉人,均应当参与投诉。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改为“与投诉案件有关的供应商”的理由见总体建议第1点。
建议2:本条第三款修改为“……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理由:见总体建议第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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