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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21: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建议:修改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收到质疑答复书或者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理由:供应商提出质疑后,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的投诉期应为收到质疑答复书后的15个工作日,不用等到答复期满后再投诉,这样有利于供应商积极行使权利,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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