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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20: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质疑成立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但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但合格供应商仍不少于3家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建议:本条第一款增加“经原评审委员会评议”,即修改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质疑成立的,经原评审委员会评议,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理由: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属于评审委员会的权限范围,应当由原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不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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