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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20:20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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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
不得拒收质疑函,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建议:本条修改为“
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
不得拒收质疑函,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出具收据,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理由:见上述总体建议中的第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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