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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19: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出。
 
  建议:本条第二款修改为“针对已发生的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
 
  理由: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由于多次质疑会影响投诉受理的时间,进而影响采购项目的进度。为贯彻高效原则,建议要求供应商对已发生的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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