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第六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18: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并作为供应商送达质疑函的法定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并作为供应商提交投诉书的法定信息。
 
  建议:本条第一款增加是否接受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质疑的规定,可以修改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以及是否接受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的质疑,作为供应商送达质疑函的法定信息”。
 
  理由: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的质疑属于书面形式的质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综上,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受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的质疑,那么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说明;如果不接受,也建议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说明,以防止供应商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质疑,影响案件的处理。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