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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建议2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17: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建议本办法增加“接收质疑或投诉材料时出具收据”的相关规定。
 
  理由:实践中各种法定事项与接收质疑或投诉材料的时间密切相关:①《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投诉,因此接收投诉材料的时间影响到管辖权的问题;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材料的时间,直接关系到质疑答复期限和投诉受理的期限;③质疑书、投诉书的落款时间和实际提交的时间可能不一致。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在接收质疑或投诉材料时应出具收据,作为证据存档。
 
  《征求意见稿》中与此相关的条款包括: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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