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总体建议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09:3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1、建议:将本办法中“与投诉事项有关的……”的表述统一修改为“与投诉案件有关的……”。
 
  理由: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投诉事项是投诉书的内容之一;《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也规定投诉事项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实践中,也确实因为这一概念的混淆而带来一些问题。例如:投诉事项是招标文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由于招标文件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制定的,与中标供应商无关。但因投诉处理结果可能影响中标供应商利益,所以中标供应商应当参与投诉。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修改为“与投诉案件有关的……”,可以扩大参与投诉的当事人的范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征求意见稿》与此相关的条款包括: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2、建议将本办法中“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表述修改为“签字并加盖公章”。
 
  理由:“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从字面理解应当是签字、个人印章和公章三者缺一不可。在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的实践中发现,有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个人印章,由于个人印章不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的,另外鉴定个人印章的真伪比鉴定签字也要困难得多,所以建议取消加盖个人印章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与此相关的条款包括: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三款。

   3、建议本办法增加“接收质疑或投诉材料时出具收据”的相关规定。
 
  理由:实践中各种法定事项与接收质疑或投诉材料的时间密切相关:①《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投诉,因此接收投诉材料的时间影响到管辖权的问题;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材料的时间,直接关系到质疑答复期限和投诉受理的期限;③质疑书、投诉书的落款时间和实际提交的时间可能不一致。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在接收质疑或投诉材料时应出具收据,作为证据存档。
 
  《征求意见稿》中与此相关的条款包括: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