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08: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除被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的供应商外合格供应商仍不少于3家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修改为:
因为被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的供应商不一定是不合格的供应商,譬如,价格分计算有误、分数汇总有误等等致使成交候选人排序发生变化的情况。此外“合格供应商仍不少于3家时”,仍有修改余地,可进一步修改为“合格供应商数量仍符合要求时”,因为根据财政部规定,在招标改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特别情形(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格供应商可以只有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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