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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08: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修改并重新提起投诉。修改后投诉事项仍不具体、不明确或者最终递交投诉材料的时间超过法定提起投诉期限的,不予受理”,修改为: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在3个工作日修改并重新提起投诉。修改后投诉事项仍不具体、不明确且最终递交投诉材料的时间超过法定提起投诉期限的,不予受理。
 
  需特别注意,“或”与“且”表达的意思相反。当然,如进一步采用时效中止,则对投诉人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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