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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07: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为: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且不能确定其收到采购文件日期的,应当在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届满或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能确定潜在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日期的,应当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对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提出质疑且不能确定其收到该采购文件日期的,应当在该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届满或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以此来应对实践中两类较为常见情况,一是通过电子系统下载采购文件并在开标前对下载名单等信息保密,二是采购文件挂到采购公告后作为附件可无限制任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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