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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06: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之后增加两款内容,以保持内容的完整性。增加内容:
 
  第二款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款 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采购公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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