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6:59: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一)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超过期限;
(二)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建议:本条增加如下事项:
(一)未按本办法第X条的规定答复;
(二)答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三)超出质疑事项答复并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
(四)未依法公开改变了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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