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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6:59: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无正当理由拒收质疑函的;
 
  (二)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的。
 
  建议:本条和第三十五条合并为一条。
 
  理由:①两条所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和导致的后果没有区别,追究法律责任也不应该有所区别。②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能存在无正当理由拒收质疑函的情形;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的行为,第三十四条不应仅针对采购人方面而忽略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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