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6:58: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发送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提起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建议:本条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中的“要素”,修改为“内容”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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