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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6:56: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部门或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邀请双方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意见书。质证意见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建议:本条第三款“质证应当邀请双方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意见书(笔录)。质证意见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规定,其中的双方当事人应修改为“相关当事人”;“质证意见书”应修改为“质证笔录”。
 
  理由:质证可能会出现多方当事人,除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外,相关的供应商也可以参加或者应当参加质证。而质证过程应当制作笔录,记录质证过程和质证内容,如果质证意见书仅是质证最终结论意见,不能反映质证的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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