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6:55: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建议:本条修改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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