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6:54: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质疑成立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但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但合格供应商仍不少于3家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建议1: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中的“采购结果”,建议修改为“中标、成交结果”。
理由:采购结果的范围比中标、成交结果要广。一个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除包含中标、成交结果外,还包含废标、终止采购、重新采购等结果。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质疑的事项明确为“中标、成交结果”,而不是采购结果。《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作为规章,依法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不应把供应商可以质疑的“中标、成交结果”扩大到“采购结果”。
建议2:本条第二款后面加一句话,即“并及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理由:①质疑答复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之一,须遵循公开原则,中标、成交结果的改变属于采购活动的重要事项,必须依法公开。②中标、成交结果的改变,出现了新的中标、成交结果,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中标、成交结果是必须公开的信息。
建议3:本条应当增加一款内容,即“质疑答复不得超出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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