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6:52: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十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质疑事项;
(四)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五)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建议:本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的表述修改为“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书面质疑函,书面质疑函包含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
理由:为配合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的要求,需要明确书面质疑函的形式包含电子形式。很多人对书面形式误解为纸质形式,即便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中,也要求供应商提交纸质的质疑函。明确书面质疑函的形式对各方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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