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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6:52: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五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建议:本条增加“公开”原则,即修改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理由:《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公开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供应商的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同样需遵循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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