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6:51: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是指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行为;投诉处理是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建议:本条分号之后“投诉处理是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的表述,建议修改为“投诉处理是指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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