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第二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6:51: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是指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行为;投诉处理是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建议:本条分号之后“投诉处理是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的表述,建议修改为“投诉处理是指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理由:原文的意思是“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都可以投诉,而不是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才可以投诉。原文的表述会导致投诉的范围扩大到“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而不管该投诉是否经过了质疑和质疑答复的法定环节,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规定,同时也与《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第四十二条

下一篇:第三十六条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