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6:43: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无正当理由拒收质疑函的;
(二)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的。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