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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6:42: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建议:将最后一句话中的“该项”删去,或修改为“该项目的”。
 
  理由:投诉人的投诉都是针对政府采购的具体项目,因而财政部门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也是投诉项目的采购活动,不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正进行的其他项目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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