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6:37: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质疑成立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但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但合格供应商仍不少于3家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建议:本条第一项最后“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表述改为“否则修改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等情形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理由: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一般指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的竞争情形,主要有修改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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