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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6:36: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十二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建议:本条增加一款,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事项的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如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交与处理质疑事项相关证据,并可以组织质证。”
 
  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事项种类复杂繁多,不可能只简单地答复处理一下就会让各方当事人都满意的,质疑答复处理的好可能就此化解纷争,采购活动就能顺利进行,如果争议较大则可能引发投诉,甚至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而质疑答复又是投诉处理的基础和必经程序,所以质疑处理质量效果的好坏很重要,为尽可能在该阶段使纷争得以化解;即使引发投诉,如果该质疑答复不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及其规定正确,也会成为无效投诉。因此建议增加该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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