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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6:35: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九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建议:本条第二款前面加上一句话——“潜在供应商可以对媒体发布的招标采购公告内容提出质疑,领取招标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对招标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
 
  理由:潜在供应商如没有领取招标采购文件,其如何知晓中标采购文件内容?其只能看到招标采购公告及相关内容,故该款应该如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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