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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6:35: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出。
 
  建议:增加“其他供应商对修改采购文件内容、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答复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理由:对修改采购文件内容的质疑答复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供应商有两类,即质疑人或其他供应商,如果质疑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政府采购法已有明文规定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除质疑人之外的供应商如认为经质疑答复后修改的采购文件内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该怎么办呢?笔者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的只能是质疑供应商而非其他供应商,对其他非质疑供应商应该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相关后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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