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第二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6:31: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是指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行为;投诉处理是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建议:本条分号之后的并列内容中,在“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之后增加“对投诉进行调查”。
 
  理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对政府采购投诉进行调查作出规定,是处理投诉的一个阶段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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