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政府采购推荐供应商方式之利弊
作者:曾冠兰 发布于:2016-12-10 09:38:04 来源:娄底新闻网
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搓商、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等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作为公开招标的辅助采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招标采购方式的一些不足,因此在国际上较为流行。财政部第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供应商来源规定了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发布公告邀请,类似于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二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背靠背书面推荐,目前采购人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中,热衷于采用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同推荐的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再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拟定谈判询价文件,并将推荐的供应商名单在网上公示3天后,由评审小组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由于推荐入围的供应商名单可以不挂网公示等原因,这种方式无法在供应商之间形成充分竞争,其利弊如下。
其有利方面 ,给采购人更大的自主权,能较好地体现采购人的意图。采用推荐供应商的方式由于不是广泛进行公告邀请,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向特定的供应商发出采购意向,然后直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间接请他们报价,大大缩短了采购时间;有利于对特定供应商或企业进行扶植。实行推荐供应商的方式,可以对供应商的范围和数量进行限制,可以让采购人充分选择自己意向的供应商;基本杜绝流标废标。采用这种方式采购人、评审专家可以向自己熟悉的供应商发出邀请,被邀请的供应商也乐于参与此类项目,基本不会流标废标。
其不利方面,推荐流程保密性差,易造成潜在供应商名单泄漏。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都有机会提前了解供应商名单,增加了供应商名单提前泄漏可能,供应商之间串标围标的可能性将加大;没有操作性强的法定的推荐标准。实践中,采用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同推荐供应商的方式随意性和主观性大,个别采购人、专家评审从个人利益出发,与供应商形成关联性交易,借助各种理由,趁机将与自己有特定利益关系的供应商推荐入围;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有主观随意性。报价最低的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过程中能否最终中标,需要采购人及聘请的专家来评定,要否定报价低的供应商可列出种种理由,因而造成有些采购项目的采购质量不高,有的价格虚高;评审专家无法站在公正的立场来进行比较、评估适合的供应商。法律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派人员参与谈判或者询价小组,另外,由于政府采购项目涉及面广泛,专业性强,拥有相关资历的技术专家较少,有的评标专家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特邀聘请的。因此,在选择成交供应商时,专家或多或少的都会参杂采购人的意愿,最后结果给人留下先入为主、留于形式、事先内定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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