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变相地指定具体品牌,在实际工作中,尽管不同采购人之间的职能不尽相同,但对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一般商品而言,绝大部分供应商都可以满足其采购需求。可是在采购预算的实际编制过程中,却有一些预算编制人员竟通过具体技术指标,变相地为采购人指定采购品牌,甚至于还编制出了非某某品牌不可的指标体系。这种做法,不仅侵害了其他供应商参与市场竞争的正当权利,还给将来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带来了麻烦和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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