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机构在收到采购人对评审报告的确认意见和对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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