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小组综合评分
作者: 发布于:2016-11-17 15:37:3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符合214号文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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