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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作者: 发布于:2016-11-17 15:37: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磋商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在这里,又分两种情形。

 
  ①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一般情况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另外,按照《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简称“124号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提交最后报价的可为2家。
 
  ②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前,可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集采机构应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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