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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磋商小组

作者: 发布于:2016-11-17 15:31: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集采机构应当成立竞争性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且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对符合214号文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即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会同集采机构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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