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机构应当成立竞争性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且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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