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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

作者: 发布于:2016-11-17 15:30: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在磋商文件中,对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时间、方式及金额应当有明确要求。集采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数额应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联合体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可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
 
  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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