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文件发出后,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之前,集采机构可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并经采购人确认同意。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集采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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