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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竞磋采购可行性

作者: 发布于:2016-11-17 15:24: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规定,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应情形有五种: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是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及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践中,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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