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主观因素
作者: 发布于:2016-10-19 16:12:4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过于苛刻。如前几年我们代理采购的一个项目,宁夏某单位采购21台便携式计算机,除要求投标人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外,还要具备计算机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据了解,当时宁夏符合这一资质条件的公司仅有12家,而本项目只采购21台计算机,并不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不需要进行应用系统和网络系统工程的策划、设计、开发、服务保障等工作,因此该项资质条件与项目实际采购内容无关。我们建议采购人结合实际采购需求重新设定资格条件,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质疑投诉。但采购人坚持原有意见,并表示加此条资质就是为了限制中小公司参与竞标。这种做法显然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初衷相悖。
采购需求不合理。采购人如果有“私心”,制定技术标准时就会有“针对性”,会通过规定某些特定技术指标,将一些非钟意的货物和投标单位排斥在外。而这些倾向性或歧视性的技术指标,也会打击潜在投标供应商的积极性,导致采购范围狭小、竞争不充分。如我们代理采购的宁夏某学校学生公寓床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携带样品,并要求“携带样品的款式及颜色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样图,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我们建议先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同时根据中标人提供的色样确定最终供货产品的颜色,但采购人未予采纳。第一次开标时,因各投标企业携带样品颜色与学校提供图片有色差导致废标;重新招标后,采购人采纳了之前提出的建议,取消了对样品颜色的要求,项目最终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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