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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人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时

作者: 发布于:2016-10-19 16:07: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当中标、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随意选择项目重新采购是不对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只规定采购人可以另外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人也可以决定项目重新采购,并没有具体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另外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人,什么情况下项目该重新采购。采购人不是随心所欲作出其中一个决定,此时,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中标、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采购程序没有错误,投标、响应程序没有错误,其他供应商没有错误,评审程序没有错误,却因为中标、成交人的违法行为而被迫从头开始采购程序。这样的处理,对采购人而言,降低了采购效率,增加了采购成本,增加了重复工作;对其他供应商而言,暴露了报价,增加了参加政府采购的成本(重新购买文件、重新编制投标、响应文件、重新提交保证金、重新参加采购活动等)。
 
  绝大多数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都明确规定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参加候选人的数量和排序,正常情况下,中标、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都可以从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人而不需要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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