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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被认定中标、成交无效时

作者: 发布于:2016-10-19 16:03: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而决定重新采购是错误的。

 
  当项目被认定中标、成交无效时,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才能重新采购。
 
  显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二)和第二款的规定是不相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财政部规章,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之规定,中标人被依法认定中标无效,采购项目需要重新采购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二)和第二款。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生效施行后,再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来处理,是适用法律错误。
 
  当项目被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只有在没有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时,才能重新采购,而不是可以任意选择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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