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工作制度
作者: 发布于:2016-10-13 14:24: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办事人到政府采购管理处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度,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对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又不出具回执的情况,给予严厉惩罚措施,一经查实,视情给予诫勉教育,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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