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督 严格考核制度
观点一、强化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预防并处理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乱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提升政府采购在公众中的健康形象。
观点二、建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机制。目前,部分省(区、市)陆续开展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评价、评比工作。但此项工作的成效不够显著,未能适应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后的形势发展需要。其原因之一,是全国统一规范的考核制度缺位。
《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财政部也出台了相应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但对承揽了大量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则缺乏全国统一的考核办法,导致考核范围、内容、指标体系、考核结果运用等全国各地不-,考核评价工作未能有效促进代理机构执业水平的提高。
为此,笔者建议尽快在中央层面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做到考核内容、要求、标准全国统一。
考核原则上一年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如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情况;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情况;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告备案情况;咨询质疑答复处理情况;招标文件收费及业务代理收费情况;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及廉洁自律情况;对评审专家执业道德及专业水平反馈情况;执业人员培训学习情况等。
观点三、严格考核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并制定详细的考核管理办法和科学合理的评分细则,重点考核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信用建设、守法情况、招标文件制作情况等,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优秀的可以发给“诚信铜牌”等精神奖励并允许其按原收费标准的100%收费,合格等级的允许其按最多不超过80%收费标准收取,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无法及时整改的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同时将所有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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