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6-07-18 10:51:48 来源:黑龙江财政厅
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现将《黑龙江省(省级)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2015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要严格落实《黑龙江省(省级)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黑财预〔2011〕19号)、《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11〕10号)、《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黑财采〔2013〕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黑财预〔2014〕22号)的要求。非政府采购指标办理政府采购支出的,应先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指标不能办理非政府采购支出。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各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省级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类和工程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的,服务类中的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要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对本部门、本系统有合理的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申请部门集中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实行分散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实行分散采购。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四、严格执行网上申报采购计划规程。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一律实行网上申报、核准和盖章。分散采购计划需在网上反馈采购结果,对一般货物类、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并反馈信息;工程类分散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并反馈信息。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涉及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机构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按照采购需求,将能够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数额单独列出。
六、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已列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单位根据需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服务项目的特点,申报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附件:1.黑龙江省(省级)2015年度集中采购目录
2.黑龙江省(省级)2015年度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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