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报价认定方法一
作者: 发布于:2016-06-13 17:2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取所有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然后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一个合理价格,低于该价格的报价,就视为低于成本报价,按无效投标处理。在此,这个下浮的幅度或比例,是根据项目类别的不同来设定的。根据《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建筑工程一般下浮5%-10%;市政工程一般下浮6%-14%;园林绿化工程一般下浮6%-16%。
但这种方法往往引发两方面问题:一是,容易受投标人操纵,一旦投标人串通报价,平均值就失去参照意义,而据此算出来的合理价格也就“不合理”了,而且这一办法还会促使投标人围标串标;二是,与有关法规相抵触,设定的所谓合理价格,实际上是设置了最低限价,因法规只允许设置最高限价,因此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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