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特殊政策,仍属于我国关境内区域。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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