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是一回事吗
作者: 发布于:2016-05-17 14:04:02 来源:新浪财经
在政府职能转变、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加快转型的背景下,政府购买服务已成为业内当之无愧的热词。那么,政府购买服务和平常所说的政府采购服务是一回事吗?二者有何区别和联系?政府购买服务怎样与政府采购管理衔接?
对此,记者采访了部分业内专家。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有何区别,专家的基本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照国际惯例,购买服务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是通行规则。
而在《政府采购协定》(GPA)规则中,多数服务项目被列入出价,例外并不多。以美国为例,作为例外的项目主要有:所有的运输服务,包括发射服务;与政府设施或用于政府目的的私人所有设施,包括联邦资助的研发中心的管理与运营服务;公共设施服务;研究与开发。
其次,政府购买服务与服务采购的内涵基本一致,但强调的侧重点略有不同。政府购买服务强调的是投入方式,服务采购强调的是程序规范。
最后,从外延上看,二者略有差异,服务采购的主体范围要大于政府购买服务。服务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采购的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的规定,行政机关、参照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管理的群团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需注意的是,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却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至于政府购买服务怎样与政府采购管理衔接,可以从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中找到答案。相关条款如下。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十七条规定,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规定,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规定,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其中,专家认为,应注意把握采购方式与合同方式的区别。
第二十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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